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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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
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当缴存条件丧失时,即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时由单位审核,管理中心核准,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包括职工个人对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心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两个方面。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指职工个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具体表现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和主要形式。
原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托银行应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