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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的申领、考试和核发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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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9-3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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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
  • 2017-09-30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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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
(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者,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2)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医院体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4)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者,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5)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井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6)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2.考试项目与相关规定
(1)考试日期的安排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的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2)考试科目与顺序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 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3)考试科目与内容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
1)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2)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3)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
(4)申请预约考试科目二的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的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5)申请预约考试科目三的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3)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4)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6)持部队驾驶证申请地方驾驶证的规定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7)持境外机动机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8)补考规定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9)考试其他规定。
1)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 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2)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 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的原因。
3)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机车驾驶证。
4)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5)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3.驾驶证的核发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2)指定驾校的考生,驾驶证均由校方统一办理;非指定驾驶培训机构的考生,可由个人直接在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3)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二日内核发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