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
土地承租权的终止-理论与方法-土地登记代理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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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9-30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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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
  • 2017-09-30 09:50
一、因土地使用权人非法处分租赁物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土地所有者无偿强制收回租赁物,租赁关系提前终止,出租人应负违约责任。 1、土地使用权人严重违反法律、合同约定,租赁关系提前终止的,租赁物随使用权被收回。但对于承租权人投资建造的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房地产评估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出租人根据评估价值给予承租权人适当的补偿,并应退还承租人已缴纳的剩余租期的租金。 2、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租赁物由出租人收回,关于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以及土地承租权人已缴纳租金的返还,依双方的约定处理。 租赁关系终止,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二、 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租赁关系 三、因公共利益或者土地灭失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租权提前终止。 1、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退还土地承租权人已经缴纳的剩余期限的租金。 2、出租人获得货币补偿或者作价补偿的,应当将所得补偿的一部分依据承租权人对土地的投资或者开发程度支付给承租权人; 3、出租人获得产权调换的,应当与土地承租权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将调换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权人。 四、承租权是土地承租人以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为代价而取得的财产权利。土地上承租权的取得以该土地上设定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必然导致承租权的消灭。因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承租关系提前终止的,使用权人应退还土地承租权人已缴纳的使用期限的租金。土地使用权人因上述原因获得货币补偿或者作价补偿的,使用权人应当根据承租权人对土地的投资开发情况将所得补偿的一部分支付给承租权人。 五、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因城市规划或者乡(镇)村公益事业,需要拆迁出租房屋而进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产权调换后,出租人应将调换后的土地出租给土地承租权人。 例题:承租期限届满但土地使用权尚未期满而租赁关系终止,承租权人在承租土地上投资建造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B )无偿收回。 A 承租权人 B 土地使用权人 C 土地所有权人 D 土地借用权人 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中大网校下辖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权威机构),以顶尖的师资力量、领先的课件技术、严谨的教学态度、灵活的教学模式,为广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学员服务,通过名师辅导、视频授课、专家答疑等多种手段,提供分阶段、全方位优质服务,旨在帮助广大学员轻松过关。 更多土地登记代理人信息请关注: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资料 土地登记代理人历年真题 土地登记代理人模拟试题 201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网络辅导课程火热招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