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承办人回避的制度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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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回避的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争议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但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应当回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