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资格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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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9-30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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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
  • 2017-09-30 09:39
1.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 (2)资格证书的颁发。 2.从业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3.资格证书的管理 (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4.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5.自律管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