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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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的结果。当事人何时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如何,完全由当事人依法自由协商确定。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效力不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各方,同时也及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不仅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而且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也不得对合同横加干涉。
合同的自愿原则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才能保障当事人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使合同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各方的意志和经济利益。如果没有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失去了当事人自由表达意志的可能。
(三)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一种协议,因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显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当事人一定是两个或以上的主体参加的。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虽然当事人双方都进行了意思表示,但是各自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话,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四)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一特征具有的含义是,首先,显示出民事合同与其他协议的区别。当事人之间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协议,而只有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才是合同;其次,表明合同与民事权利义务之间的联系,当事人不仅能够通过合同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还可以通过合同来变更或终止已经成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