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笔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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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一、开放式基金的募集
(一)开放式基金募集的程序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程序与封闭式基金的募集程序相似,也要经过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五个步骤。
(二)申请募集文件
开放式基金应提交的申请募集文件项目与封闭式基金的基本相同,但开放式基金在一些文件的具体内容上与封闭式基金有所不同。
(三)募集申请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放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开放式基金的募集。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3个月。
(五)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六)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4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不满足有关募集要求的,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